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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疗保险三级医院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作者:    来源:医保科  人气指数: 次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18:39:49

一、巴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700元。

2、报销比例: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支付比例为60%;住院起付标准和自付部分及自费项目仍由个人负担。

3、参保居民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7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人不降比例)。

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特殊用药等部分支付的项目及自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5、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000元,流产300元,引产8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6、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其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限额,因住院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报销。

7、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三、职工生育保险:参加了生育保险的职工相关资料到社保实行限额结算,难产5000元,顺产2700元。

、参保人员入院时(急诊48小时内补办)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如医保卡、身份证、户口簿)在入院收费处登记(职工只能凭社会保障卡),由医院统一向医保局申报,未及时登记申报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出院时,必须凭有效证件(如职工凭社会保障卡)和主管医生签有“住院属实”的身份证复印件方能办理结算,结算时须提供特殊用药、血液制品和超过1000元的特殊检查、治疗、材料的申报表,使用单价超过3000元的材料须提供进货发票复印件。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凭在参保地医保局登记备案的社会保障卡登记进入医保信息系统方可进行网络直接结算。因信息系统网络等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病员,凭相关资料回参保地报销住院费用。

注: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进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