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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要闻

我市首部地方法规2017年1月1日实施

作者:    来源:  人气指数: 次      时间:2016年12月16日 00:00:00

《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

  自2015年12月3日我市首批获得了地方立法权,搭上行使地方立法权“头班车”后,市人大常委会干在实处,走在全省初获地方法规制定权的20个市州前列,高质量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启了实体性地方立法进程。

  《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已于2016年10月25日经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12月6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除成都市外,设区的市州制定的首批五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之一,开创了我市人大工作、法治工作、立法工作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条例》实施前夕,12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就市民关注的话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热点解读

  1.明确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定标准

  《条例》中明确划分,我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范围、准保护区范围标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长云介绍,为了今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或调整有法可依,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参照省政府关于我市水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批文,听取部门意见,借鉴外地经验,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条例》设置河流型、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产业规划布局

  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不仅在总则中对政府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也在《条例》第四章中对政府的责任作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张长云介绍,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为了对接《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中提出的秦巴山区生态文明先行先试区的战略定位,《条例》还规定,应当将生态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乡规划蓝线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规划布局的前置条件,支持绿色清洁生产,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3.加强对水库型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我市属水资源紧缺地区,常出现旱情;河流主要处于渠江水系的源头,河段短,水量少,河流污染治理短时难以见成效。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用水量将增加,水库型城市饮用水水源供水功能将凸显,当前一些水库已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同时,有15座兼具饮用水水源供给的大中小型水库纳入了全国全省“十三五”建设规划,可有效解决“水少”“水脏”和“靠天吃饭、旱涝交替”的突出问题,为全市脱贫奔小康提供坚强的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支撑,为渠江流域防洪减灾发挥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张长云说,为了体现立法的前瞻性,《条例》规定了保护水库型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内容,如《条例》设置了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禁止填库、围库、拦截水库支流。为了保障城市饮用水源水量的充足,《条例》还规定了水库功能调整条款和河库联网建设条款,设置了水库管理机构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职责。

  》贯彻实施

  积极营造良好的贯彻落实氛围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达到立法目的,关键在于能否将《条例》规定的法律制度真正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是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17年1月1日,《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在实施中有哪些要求?相关部门如何落实好这部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实体性地方法规?

  ◎市人大常委副主任张长云:

  《条例》即将正式实施,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与“七五”普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深入持久地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要积极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切实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字、网络有专题,努力形成人人关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相关部门要及时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置好地理界标,落实好保护措施,严格依法查处各种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条例》。

  让全市人民饮用干净、卫生、放心水

  ◎市水务局副局长陈昌贵:

  水务部门作为政府供水、治水、管水、兴水的职能部门,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责无旁贷。我们一定立足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扎实抓好污水收集和处理,让全市人民饮用干净、卫生、放心水。

  我们将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大众知晓我市饮用水水源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努力提高群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明确任务到节点,落实责任到人头,把《条例》规定的水务部门职责和任务不折不扣落实落地。进一步增强水资源配置能力,加快红鱼洞、黄石盘、青龙嘴水库等城市饮用水水源、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建设步伐,从整体上优化我市水资源空间配置体系,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形成布局合理、总量充足、生态良好、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城市水资源配置格局。强力推进城区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处理站建设,增强污水处理能力;切实加快截污干管建设,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污水截污治污全覆盖,巴城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县城、乡(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85%、80%。大力推进河库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河道整治,综合运用调水引流、截污治污、河道清淤、生物控制等措施,清洁河道,改善水生态环境,实施“三库五河”水系连通工程,疏通水系,建设城乡“水网”,增强水资源配置调控能力。

  对通南巴平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重新划定

  ◎市环保局副局长田华贵:

  市环保局将加大学习宣传工作力度,使每位干部职工对《条例》都了解、熟悉,同时在报刊、电视、网络上进行广泛宣传,让这部法规走进学校、走进社区、走进单位。

  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于近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巴城、南江、通江、平昌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重新划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在保护区划定后,责成相关县(区)政府对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防护隔离带,实行封闭式管理,对保护区内的构建筑物进行重新摸排,并对违法构建筑物开展取缔搬迁工作;开展一、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排污口和其他主要污染源的调查,提出整治方案,并责令排污单位、设置单位限期封闭排污口,督促相关单位在2017年底完成保护区剩余沿河、沿区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建设,做好二级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区内种植业、畜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城市饮用水水源,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进行全面清理并依法取缔;加强水质监测,做好水质全分析,强化环境应急能力监测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执法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抓好应急演练,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饮水安全。

  》答记者问

  在新闻发布会上,参会媒体就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提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A、为什么首部地方法规制定选择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平光:首先,我市季节性、工程性缺水严重,境内主要河流系渠江、嘉陵江源头,河道短、水量小,河流自净能力弱,容易被污染。其次,城市饮水安全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防治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年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一直把防治巴河等几条主要河流的污染治理作为重要监督议题,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应该说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离根本性好转为时尚早。为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制定地方法规,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十分必要。第三,我市作为秦巴山区生态先行先试区,保护好我们的青山绿水,对自己、对子孙后代负责,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B、为何要细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常平光:我市河流河道短、水量小,季节性缺水、工程性缺水严重,河流污染治理短时难以收到大的成效。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长,用水量不断增加,水库饮用水水源供水功能凸显,已成为了一种趋势。我市已有一些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还有15座兼具饮用水水源供给的水库纳入了全国、全省、全市“十三五”建设规划,可以有效解决全市“水少”“水脏”和“靠天吃饭、旱涝交替”的突出问题。因此,对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迫在眉睫,需要提前谋划。《条例》相对于上位法来说,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更细、更严,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更细化,这是我市的特色,也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

  C、在哪些方面体现了立法的精细化?

  ◎常平光:1、细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及新环保法的规定,在总则部分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责,在分则部分细化明确了各部门具体监督管理职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牵涉部门众多,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不够清、不够细,基于调研中反映的问题,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各部门职权职责,《条例》在第四章监督管理中,将环保、水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以罗列的方式尽可能予以细化明确。

  2、细化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划分标准。比如关于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界定,既需要立足我市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环保生态恢复的紧迫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又要强化水库型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

  3、细化了城市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的禁止事项。为了严管本市常见的危害饮用水水源的污染行为,体现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的拾遗补缺,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上,对常见的污染饮用水水源24种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比如,准保护区内新增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填库、围库、拦截水库支流。

  4、细化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位法的一些法律责任的设定,容易导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根据精细化的要求,《条例》对上位法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细化。

  D、新环保法被称为“长牙齿”的法律,我市制定的这部《条例》呢?

  ◎常平光:新环保法针对过去环保处罚力度、执法手段弱的问题,设立了按日处罚、负有责任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公益诉讼等制度,强化了处罚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理应长出“铜牙铁齿”。新环保法作为规范全国范围环保行为的大法,长有“大牙”;《条例》作为地方法规,新环保法长的“大牙”同样适用本《条例》,为处理好法律与地方法规的衔接,《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针对本市的具体情况,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水生动物,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旅游、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细化了法律责任,这应该是《条例》长的“小牙”,更能落实落地。因此,《条例》有“大牙”,同时还长有“小牙”,规定更严密,其惩治违法行为的力度不仅没有削弱,而且还有所强化。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法律、法规实施不好,“长牙齿”的法律、法规也产生不了威慑效果,因此,《条例》一方面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手段,另一方面强化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E、如何强化政府及其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

  ◎常平光:《条例》不仅在总则一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且在第四章细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避免部门职责不清、遇事互相推诿的情况,有利于《条例》规定的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同时,《条例》在产业准入、污染治理等方面比上位法的规定更为严格,大大强化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

  当然,作为法规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F、水务、环保部门如何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的治理?

  ◎市水务局副局长陈昌贵:目前,市民对城镇污水治理的关注度比较高,群众期望值也比较高,各级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市委书记冯键专门组织召开市委常委会进行专题安排,市政府第九十六次常务会议将乡镇污水治理建设列为群众最期盼解决的重大难事、急事、实事之一。水务部门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审批;严格排污投入审批,新建项目必须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市环保局副局长田华贵:解决城镇生活污水的治理和排放,是环保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市环保局将根据自身职责,一如既往地把城市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纳入目标考核,争取每年建一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力争在“十三五”期间,主要城镇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对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实行联网在线监督,确保达标排放。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防止偷排漏排,确保巴河水在“十三五”期间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大事记

  2016年4月6日

  三届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

  2016年4月27日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审

  2016年8月22日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二审

  2016年10月24-25日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2016年11月30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条例》

  2016年12月6日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布《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简介

  《条例》共6章47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标准

  第三章: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