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医疗卫生扶贫医疗保险特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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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巴人社发〔2015〕37 号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医疗卫生扶贫医疗保险特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党建扶贫专项方案〉等15个扶贫开发专项方案的通知》(巴委办〔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巴中市医疗卫生扶贫医疗保险特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 巴中市医疗卫生扶贫医疗保险特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住院医疗费用待遇第一条 精准扶贫范围内的建卡贫困户应按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巴府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信息同步在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锁定标识,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第二条 建卡贫困人员因病在公立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报销比例上提高5%。第三条 建卡贫困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个人累计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20%给予补助;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补助;5万元以上至10万以下的按40%给予补助,10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补助。第二章 特殊门诊疾病医疗费用待遇第四条 建卡贫困户患病后需长期依靠药物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第五条 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限额结算标准。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限额标准为1000元;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冠心病、再生障碍贫血、重症肌无力,限额标准为15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衰、慢性心力衰竭、丙肝,限额标准为2500元。第六条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章 大病补助第七条 建卡贫困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和个人自负费用分段补助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第四章 附 则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由市扶贫移民局2014年度建卡的贫困人员。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自动废止。 抄送:市医保局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印发